单位与员工私下签订免缴社会保险协议无效
时间:2023-05-05 17:50:32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吃亏的还是用人单位。”在广西社保宣传周南宁劳资人员社保宣讲会上,市社保局局长刘*宁用实际案例,给当天到场数百名劳资人员普及了一堂“劳动保障法制知识课”。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围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展开,在宣传法条的基础上再结合实际案例,将理论和实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内容具体生动,帮助各企业提高对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

针对目前一些单位或企业员工开始说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结果一转身就把用人单位“告了”的情况,刘*宁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吃亏的还是用人单位。另外,针对目前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申报缴费基数、不缴或欠缴保险费的情况,还有一部分用人单位私底下给员工商量,不帮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原本员工由单位缴费比例20%,双方平分,还签订了协议。对此刘*宁表示这种协议是无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逾期未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申请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划拨。

李小姐是南宁市一家企业的劳资人员,但因为她刚刚接手这个工作,对很多社保知识还不大清楚。前段时间,李小姐所在企业更改了企业名称,需要更改企业社保开户名称,具体该如何办理?都需要哪些材料?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如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另外,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和单位印章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如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破产等情况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法律文书和主管部门的批文,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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