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的张先生咨询,他去年在淄博的一家企业上班。企业提出,打工可以,也可以多发给他一点钱,但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里约定不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当时,张先生没感觉到什么,最近回家听很多朋友说,在企业上班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而且现在能跨地区转移了。他想现在要求企业给他补缴社保,合理吗?
淄博市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很多职工贪图便宜。为了多发钱而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情况在不少人身上出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缴社保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单位和该员工约定不缴社保违法,违法的约定无效。所以,张先生和单位签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张先生可以向工作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并可要求单位补缴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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