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格权受到侵害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的赔偿,而公司只是被法律赋予了人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此,它不具备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
即使公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条件
(一)侵权行为。这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在此需要总结的是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侵权行为侵犯的权利范围。通过梳理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脉络,可以总结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
(二)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三)损害结果。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定要是严重的。如果轻微的、非现实存在,或一时存在且可以修复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不能作为获得赔偿的条件。
(四)因果关系。这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如果损害的后果并不是侵权行为直接、必然引发的,那么该行为人就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6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