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是什么(劳动法38条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06-04 15:14:26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并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日告知单位,可立即离职,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拒绝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但劳动者未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存在风险。根据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即便是被迫离职,也需注意履行完毕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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