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得超过劳动仲裁期限
时间:2023-05-07 17:23:23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算起,还是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算起?昨天上午,家住榆林街2号的余女士拨打热线咨询。正是因为不懂这一点,3个月的3000多元辛苦费白白浪费了

3月26日,余女士在文文的老家青羊区成都一家厨房设备公司应聘了一份销售员的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于每月8日支付余女士-2600元作为上个月的月底工资;第一季度未完成销售任务的,降薪10%;6月初,余女士患上了关节突肿,但她仍坚持带病经商。6月28日,他接到公司的电话通知,称因不适合公司工作而被辞退。于女士要求公司在结算前两个月内共支付5000多元,公司负责人承诺7月份结算

得到公司回复后,于女士一直等到8月份才兑现工资。因为孩子上学要交学费,8月29日他们到公司领了2000元工资,公司明知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就答应9月份交剩下的钱,10月27日,余女士拿起法律武器,来到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公司索要3000多元。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

驳回已超过仲裁期限

成都某厨房设备公司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在6月28日,余女士要求仲裁的时间是10月27日,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余女士认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应该从8月29日算起,因为她在8月29日收到了公司2000元的工资,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公司没有明确拒绝支付她的工资。对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出,双方认可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03年6月28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工资虽未结清,但争议事实客观存在

,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6月28日起计算,她以仲裁时间超过法定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了余女士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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