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违反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法关于立案的规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行为是有法定程序的,这一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都会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法定方式:包括程序的种类和外在表现形式两部分。程系种类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外在表现形式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种。所谓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缺少书面决定或告知手续,即违反法定程序。
二、法定步骤: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分步进行的并影响到决定正确性的程序。即在一般程序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序步骤: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最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步骤,即属违法。
三、法定时限: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因此,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时间限制的规定,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情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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