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被征用的土地,却按1994年承包土地的人口发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1995年8月5日出生的刘-旭为索要征地补偿费愤而将居委会告上法庭。6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刘-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1.21万余元。
刘-旭诉称,2003年12月24日,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用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耕地145.59亩,其中刘-旭所在村民小组被征用50.33亩,获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218万余元。居委会在对刘-旭所在村民小组的该笔土地款分配时,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平均分配,每一承包人口分得1.22万元,刘-旭因在1994年土地承包调整时尚未出生未获分配。
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该笔土地款的分配是四组代表和群众研究分配的,居民委员会没拿意见,是村民自治,与居民委员会无关。征地时县国土局、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计算土劳比时是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计算的,不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给予的安置,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对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刘-旭不应享有该款的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该组织的每个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刘-旭系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组村民,是四组成员之一,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其应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对刘-旭要求居委会给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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