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5日出生的刘旭起诉居委会要求征地补偿。6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责令江苏省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刘旭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款12100余元。据刘旭介绍,2003年12月24日,江苏省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征用耕地145.59亩,用于建设需要,其中50.33亩被刘旭所在的村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偿218万余元。居委会在将土地款拨付给刘旭工作的村民小组时,是按照1994年承包地人口的平均分配数,每个承包人口拨付12200元。刘旭之所以没有被分配,是因为他在1994年土地承包调整时没有出生。
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土地款的分配是由四组代表和群众研究分配的,居民委员会没有给出任何意见。这是村民自治,与居委会无关。征地时,该县国土资源局和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1994年的承包地人口计算土地劳动比,而不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计算。安置补助是在不考虑新增人员的情况下,对被征收土地的使用人或承包人进行的安置;土地补偿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投资和收益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刘旭无权获得分配。法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化和土地所有权的丧失。由此获得的赔偿应属于全体成员。刘旭是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孟桥社区居委会四组村民中的一员。虽然他不承包土地,但他应该享有平等的分配权。村民自治不能与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相抗衡。法院支持刘旭要求居委会支付征地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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