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所有被征地者应在公告期限内登记。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1。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确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补偿方案应该包括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内容,且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应该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公正、公平、公开。同时,补偿方案的实施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总之,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参与和配合,才能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公平、公开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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