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风险如下:开发商没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开发商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预售房屋已抵押;开发商将预售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预售房屋已出卖;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
一、房屋权属变更之后还可以解除合同吗?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1、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
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
二、需要双倍返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情形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六、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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