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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风险存在哪些

2020-01-21 10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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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原件为准,《合同法》虽然规定了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载体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传真件的真实性不容易辨认,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相关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举证就相当麻烦,因此仅以传真件作为证据主张权利的风险较大。 在此,要提醒广大企业,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或者电子邮件等便于长期保存的形式为宜,实在不能当面签订的可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原件签字、盖章,对于必须采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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