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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供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业喜欢用传真方式签订各类合同,但是,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风险,最近看到的一起案件,就是因...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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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风险如下: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煳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 3、如果采用传真订立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原件。
合同是可以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的。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因此可以用传真的方式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传真的保存期较短,时间过长会发生字迹模糊不清,通常只能适用于立即执行、并且不必备案的短期合同,如用于长期合同则必须补签正式文本,传真件只做为临时草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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