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看上去很美
时间:2023-06-07 20:34:23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对后悔权的完善、加大惩罚性赔偿等规定,更加周延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这些权利能否真正得以落实,还有赖于维权路径的完善和畅通。与其他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无疑具有终局性、强制性以及权利实现的相对完整性等优势,因而二审稿中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引来许多关注。

但是,这一制度真的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实实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吗?

二审稿规定,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只限于中消协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协,即全国有资格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超过40个;而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仅广东省各消费者委员会就受理消费者投诉98106件,平均每天268件。即使仅对其中的十分之一提出公益诉讼,估计一个省级消协都会力不从心吧?相对于我国现阶段多发的消费者公共权益被侵害的现状,该规定提供的保护实质上极为有限。

事实上,自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今,全国县以上消协已达3000多个,消费者就近到本地消协投诉、一些地方消协通过公益诉讼为消费者维权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如无锡消费者委员会针对强制收取3元餐具费提起公益诉讼并胜诉,不仅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还规范了辖区所有餐饮企业的相关服务。严格限定省级以上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迫使大量可在当地解决的小额消费纠纷转移至省城,使得无数消费者跑断腿、磨破嘴,维权手续更麻烦、程序更复杂、花费更多,反而进一步增加了维权成本。

更让人忧心的是,二审稿仅规定省级以上消协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却没有明确诉讼范围。如果消费者希望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而消协没发起,消费者是否可以起诉消协?如果不可以,那消费公益诉讼的发动是否由消协说了算?此外,提起诉讼后,若消协在诉讼过程中有擅自撤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被告诉讼请求、与被告和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又如何维权?是否只有无奈地被代表?

法谚指出,无救济即无权利。消费公益诉讼只有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否则,再好的规定也只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难免沦为镜花水月、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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