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地方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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