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的各项条款应由买卖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之后方可签署生效。对其中任何一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的事项,均有权要求修改或者拒绝签署。而且,在买方拒绝接受条款修订后,卖方也有权利选择不予签字确认继续签订合同。因此,一旦签署,表明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已经得到各方充分认可和接受。
就商品房购销合同而言,除非出现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情形导致楼盘无法按时交付,否则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够免除责任,具体的免责条款还需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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