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计划向业主交付新房时,该行为便可视为开发商方面的违约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业主有权依法追究开发商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如业主已通过适当方式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告,但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内仍未成功履行交房义务并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购房合同,并且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均需由开发商全额承担。然而,如果在催告之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的期限内顺利完成房屋交付,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将无权提出解除购房合同,但是业主依然拥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就因延期交付导致的损失部分进行相应的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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