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延期交付房产达到90日内如何进行处理所制定的两项重要准则(一)及(二)显示,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如期并以恰当的方式完成他们的主导性义务,即房产的交付工作,并且经过适时的督促仍旧没有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有权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裁决时,其核心考虑因素始终是为了确保广大购房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卖方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或实际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约定,一旦对方出现违约行为,究竟是需要按照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违约金,还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准则(三)表明,在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设立分阶段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条款,即在90天之内按照一个特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是一旦超出这个时间段,即90天以后,那么违约金额度将会大幅度提高。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需根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做出的特殊约定来决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全文6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