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可以按年支付吗。根据《劳动法》,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如:陈先生半年前与市区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按一年为一个周期结算,即:,在合同签订当年的相应日期,“一年一结算”。由于陈先生下班后有很多时间加班,公司累计给他的加班费也不小。因此,陈先生多次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加班费,但公司始终置之不理。原因是既然合同已经达成,就必须按照合同执行。陈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询问加班费是否可以一年结算一次,仲裁委员会专家表示,公司应按月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拖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度的,可以周、日、时工资。”也就是说,工资支付的最长期限是一个月。也就是说,加班费“一年结算一次”的约定明显违反了“每月一次”的法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加班费“一年一结”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以拖欠加班费为借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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