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上表示,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形成强大资本市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应对司法介入和司法保障给予足够关注。推进证券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建立健全,在全国证券、金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专业法庭。
优化司法介入政策、强化司法保障职能应从四方面入手:在投资者保护的司法介入方面,建议在总结已有的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时机成熟时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早日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推进证券纠纷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建立健全,在全国证券、金融发达地区设立金融专业法庭;健全证券纠纷仲裁制度,及时处理涉及投资者的证券民事案件。
在公司治理的司法介入方面,应当制定完善股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加大对掏空上市公司资产,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经营管理层违法违规行为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增加当事人的违法成本。
在市场创新的司法介入方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坚持法治性原则,依法裁决,也应从支持和促进创新角度,妥善处理;既要能够按照常规思路查事实、找法律,定纷止争,更要能够从法律精神和基本原理出发,积极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官造法,形成与金融市场规律和特点相吻合的市场游戏规则,引导和推动市场发展。
在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司法介入方面,司法介入应坚持合理适度原则,充分考虑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司法介入的力度应根据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及时调整;司法审查交易所自律管理行为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应妥善处理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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