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厂里从事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人员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高级工程师王建伟则认为厂方在限业期间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由此引发纠纷。此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耗时近两年。近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封仪表厂因单方面解除与高级工程师王建伟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判支付6万余元赔偿金和补偿金。
拒签霸王协议高工下岗
河南省开封仪表厂在全国仪表制造行业小有名气,是开封仪表行业的龙头老大。该厂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流失,于2002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厂里从事生产、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人员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不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将《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加以补充为:乙方应为用人单位保守生产、技术、经营秘密,并在离开本厂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与开封仪表厂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有违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一个管理行为,厂里职工虽有不同看法,但大都按照厂方的要求签了字,惟有50多岁的高级工程师王建伟拒签。他要求厂方在限业期间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而厂方认为,是仪表厂的工人,就应该为仪表厂做出无私奉献,不能讨价还价,并称谁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解除谁的劳动关系。
拒签竞业限制协议的王建伟,仍同往常一样上班,可是2003年4月1日,王建伟突然接到厂方通知:因拒签竞业限制协议,已经不适合现有的工作岗位,限4月1日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暂时离岗。4月8日,开封仪表厂作出了《关于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凡拒签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开封仪表厂就作出了《关于对王建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决定中称:该同志违反我厂《关于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要求,经各方教育,讲明道理,仍然拒签字,根据开仪[2003]017号(即:《关于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文件规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厂研究,决定对王建伟同志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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