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竞争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差异
时间:2023-08-05 11:00:15 2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约定义务。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则是一种法定义务。区别在于,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保密约定的,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若双方不存在保密约定的,企业不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范围内,通过侵权诉讼来追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保护秘密的范围仅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不包括企业的其他秘密。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一方主体应当是企业,另一方为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

2、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不给劳动者补偿的。

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3、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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