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区别,具体是:
(一)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
(二)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三)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四)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五)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六)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二、竞业禁止的对象有哪些
竞业禁止的对象有:
(一)高层管理者;
(二)技术研发人员;
(三)高级营销人员;
(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
(五)重要信息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有什么标准?
相关法律只规定了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限制数额,即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竞业限制违约金太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综合衡量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标准、单位约定支付生活费补偿总额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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