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迹鉴定。
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证据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劳动仲裁证据规则的适用
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自认情况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否具有效力,目前还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是仲裁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视为是诉讼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当事人仍应进行重复举证;当事人在仲裁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院仍然组织质证。这相当于在一次纠纷处理程序中给了当事人两次举证质证、陈述自认的机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劳动仲裁同样适用证据规则。
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一般都会隐匿在仲裁程序中发现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改变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甚至于举出与仲裁中己方陈述相反的证据。当事人利用第二次举证机会反言、翻证的不诚信行为,不仅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增加了仲裁和审判结果不一致的比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而法院适用的证据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为统一在劳动争议案件方面适用的证据规则,故较为合理的办法是由二者共同制订证据规则,并由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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