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关系、歧视或侵犯、工资待遇不符合标准、享受福利、解除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阶段证据、延期举证、调查搜集证据等,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举证期满前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也需要明确记载。当事人未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当事人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单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2)如果当事人主张其遭受了用人单位的歧视或侵犯,则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例如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
3)如果当事人主张其工资待遇不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提供相应的工资单或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4)如果当事人主张其享受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等。
以上是当事人根据其主张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工作管理提供的证据资料。(2)当事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就此作证。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资料仍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资料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印鉴。3、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时,应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复印件(包括证据清单)。4、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确实困难时,应在举证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适当延长举证期。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时,可再次提交延期申请,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举证期满前提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应按照正常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举证期满前7天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明确记载被调查人的姓名和公司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6、见证人应出庭作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满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满前十日提交。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在举证期满前提交。8、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导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承担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与事实相符。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单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主张遭受了用人单位的歧视或侵犯,应当提供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工资单、工作记录等证据;主张工资待遇不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提供工资单或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主张享受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等。当事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就此作证。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资料仍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资料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印鉴。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时,应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复印件(包括证据清单)。当事人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材料确实困难时,应在举证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可适当延长举证期。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时,可再次提交延期申请,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举证期满前提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时,应按照正常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举证期满前7天提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明确记载被调查人的姓名和公司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证明的事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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