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用人单位在遇到生产经营需要时,可以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经过批准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上限为一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遇到生产经营需要时,可以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经过批准后延长工作时间。不过,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上限为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工 会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加 班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在协商加班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会与用人单位往往在协商加班规定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工会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加班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工会和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沟通与协商,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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