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合同,如果劳动关系未终止,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时间:2023-05-07 10:20:29 4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详情:

员工张来到济南一家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张拒绝。张先生辞职后,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张先生于2010年12月2日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7月1日,张某以进修后无法继续工作为由,提出辞去物业公司职务。物业公司同意后,双方于7月8日办理了辞职交接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物业公司向张某支付共计10659元。7月28日,张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在听证会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的上诉。物业公司拒绝并向历城区法院提出上诉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了两名员工的证明。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是张本人不同意签订

评估分析:

经审理,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与张于2010年12月2日至2011年7月8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综上所述,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张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0659元。虽然物业公司抗议说,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张本人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并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但这两名证人是物业公司的在职员工,与物业公司有利益关系,他们证词的有效性不被接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接受物业公司的辩护

因此,法院决定驳回物业公司的索赔;物业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0659元。

相关法律知识:

双倍工资是指《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双倍工资和双倍工资。主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中国人喜欢说双倍赔偿,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的双倍赔偿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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