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克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
时间:2023-07-02 19:24:08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近三年来,丰城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每年递增均在25%以上,涉案标的额递增50%以上,执结率每年都在30%以下,执行到位标的率更在20%以下。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如此困难原因何在?该院分析认为有以下六种原因:

一是赔偿金额大。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居多,且年年递增,赔偿标准逐年大幅提高,个案赔偿金额较大,少则四五万,多则几十万。

二是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赔付能力低。被执行人大都生活在农村,无固定收入,家庭条件困窘,发生赔偿事故,就是卖掉全部家当也难以偿还。

三是当事人双方矛盾比较尖锐,调解、和解结案率较低。因原告方难以得到赔偿,情急之下,往往与被执行产生冲突,双方对立情绪增大,所以在审理过程中很难调解,而判决结案后,被执行人显然不会自动履行,执行的抵触对抗增大。

四是当事人缺乏保险意识。由于当事人缺乏保险意识,投保率低,理赔意识不强,当事人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当事人得不到保险赔付。

五是被执行人举家外逃,逃避执行。因人口流动性强,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赔不起或不愿赔,便逃避执行。特别是农村被执行人举家外出,逃避执行的现象非常严重;

六是审理和执行存在脱节现象。由于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力,使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空间。另外由于诉讼时间长,被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车辆的贬值快,到执行阶段,肇事车辆的价值已所剩无几。

为缓解此类案件的执行难,缓和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丰城法院建议:

一要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民参保意识;

二要坚持灵活办案,根据赔偿义务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工作,在调解或判决时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

三要加强审执配合,尽量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最大限度地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同时要及时变卖拍卖被保全的易贬值的财产(包括车辆),变卖拍卖所得先提存,以提高被执行人赔偿能力;

四要建立科学的执行救助金制度,由财政专门拨款建立执行救助金,对确实存在生存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及时支付必要的救助金,以缓解社会矛盾;

五要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避免采取单一的人身强制执行手段,杜绝简单机械执法,想方设法在执行和解上下功夫。(胡乡荣葛春兰)

中国法院网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随经济发展迅猛,机动车数量急速增加,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逐年上升。诉讼结束后,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涌入执行程序。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大、压力大,且对社会稳定影响很大,矛盾极易激化。笔者试着对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原因分析:

一是对被执行人的执行难:

1、被执行人个人无赔偿能力;

2、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或躲避法院的执行;

3、被判刑被执行人暂无赔偿能力;

二是对涉及交通肇事车辆的执行难:1、缺乏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衔接;2、对肇事车辆的变现难;3、对肇事车辆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未引起重视;

三是对保险理赔款执行难:1、保险公司不协助或拒赔;

2、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制度不够快速方便,保险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建议和对策:

1、加大对赖帐者的执行力度。对长期在外或有意躲避法院执行的赖帐被执行人,可以告知申请人法院执行110的报警电话。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到各银行查询其使用存款帐号,扣划其存款。

2、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

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保障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如已扣留肇事车辆的,提前告知当事人可能返还机动车的期限以及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充分利用好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上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以缓解执行时的压力和难度。法院对于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适当放宽诉讼保全应提供的担保数额。有些特殊案件中,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需要,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治疗费,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治疗。

4、加大对理赔款的执行力度。

法院可向保险公司发出到期债权通知书即按照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处理。保险公司如未提出异议,可裁定对保险公司执行;如按规定提出异议,法院是不主张执行但可以告知申请人对保险理赔金可以提起代位诉讼。

5、完善对受害人的执行救助基金。

目前,大部分法院已积极与政府协调,并取得有力支持。即由政府财政拨付专项款项,建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在执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执行法官对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确实困难而得不到及时赔偿的,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给予适当救助。一方面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社会救助,减少其上访闹事;另一方面缓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压力。但实际操作中执行救助基金的范围比较狭小,程序还不尽完善,要求也比较严格。可适当方宽救助对象的范围,增加适当的数额和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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