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拒绝接受劳动仲裁的员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第四十九条(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其他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申请仲裁。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申请人保管。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复印件(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4)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登记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等);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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