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依据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作出下列规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不合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申请依据错误;
3。违反法律程序;
4。越权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4)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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