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的范围
1、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所谓被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指被告既要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举证,又要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举证。事实依据既包括实体上的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如有关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举行听证的,则诉讼中被告应当就是否依法举行过听证进行举证。法律依据则主要是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对原告起诉期限有争议的,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3、对原告主张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和滥用职权的合理性审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现代国家一般都确认自由裁量行为不受审查,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行政情报公开制度,行政机关掌握的案卷材料并不能为相对人所了解,因此并不能由原告举证。相反,行政机关却能够通过例举先例,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先例,是合法、合理的行为,因此,应由被告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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