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赔偿的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托运一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若寄件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寄物品及其价值,快递公司则需按照寄件人举证证明的物品价值给予赔偿。出现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寄件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赔偿(赔偿应包含快件损失费及快递费)。
帮人看管物品丢失是否应赔偿
我出去下,你帮我看下包。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朋友这样的拜托。佳佳就是帮了朋友这样一个忙,却惹来了一场官司。
芳芳和佳佳是朋友。2010年五一假期,二人在一家公司兼职做礼仪。有一天,芳芳由于工作需要,就把随身的手机和相机交给了佳佳,并嘱托她:帮我看好啊。佳佳答应了。没想到,事后佳佳告诉芳芳,东西不小心丢了。芳芳多次找佳佳要求赔偿,没有结果,便将佳佳告上了法院。好心帮人看东西却落得个被起诉的下场,让佳佳觉得很委屈。当时丢失的,不仅是芳芳的手机和相机,她的手机也一起丢了。她也是受害者。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佳佳一次性赔偿芳芳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是否赔偿要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庭后说,当芳芳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给佳佳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佳佳有没有重大过失,要看佳佳是否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佳佳的物品也丢失,说明她自身就存在过失过错,没有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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