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交通工具罪所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汽车、火车、电车、船只、飞机等特定的交通工具,而不包括其他公私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的范围要广得多。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使用中的特定的交通工具,会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甚至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即危害公共安全,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最本质的区别。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马车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驶、飞行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厂港坞内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范围。破坏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已经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和毁坏的行为。倾覆就是使火车、汽车、电车翻车,火车出轨,船只翻沉,飞机坠毁等等。毁坏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受到严重破坏,如采用放火、爆炸、拆毁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丧失正常运转功能,无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设备,扣门窗、桌椅等,则不构成本罪。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但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犯罪动机不同,不影响定罪。但如果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都是基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而定的,在发生相关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需要对现场进行勘察处理,并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全文9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