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3-05-07 08:02:37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有什么?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解决简易程序适用不当方法有什么?

1、设置中心法庭,使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在法律规定的人数上得到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早已颁布了人民法庭设置的意见,其中提到一个基层人民法庭至少应配备三人以上审判员,一名以上书记员。

2、聘请一部分政治思想坚定、责任心强、文化素养较高的退休老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这些老同志工资勿需法庭解决,有较强的社会工作经验,赋闲回家无负担,参与诉讼发挥余热,他们绝大多数很热衷。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有关规定,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颁发认命书。

3、上级法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一个明确的界定,用一个尺度统一,用一个标准衡量。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将错误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不合格案件的条件之一。

适合简易审判程序的案件一般是属于证据确凿,已经没有调查的必要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检察院进行起诉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请,要求法院对该进行简易审判程序的处理。简易审判程序能够让案件快速进行相关审核和判决,不进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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