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打假与立案:从法律角度分析
时间:2023-09-05 13:20:09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的情形包括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以及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若涉及以上情形之一,就应当立案追诉。

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四)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药 品 假 药 认 定 标 准

药品假药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打击假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

针对假药的认定,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界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应当认定为假药。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假药:(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二)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对假药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也在不断改进。对于发现的假药,药品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假药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药品假药认定标准是保障药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打击假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药品假药认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打击假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界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应当认定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假药的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药品假药认定标准是保障药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打击假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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