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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2022-04-15 1,998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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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禁渔的区域、禁渔的期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时涉嫌下面几个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第一,如果行为人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总量达到五百公斤以上,或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总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第二,如果行为人是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总量达到二千公斤以上,或者总价值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第三,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总量达到五十公斤以上或者总价值达到五百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总量达到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第四,行为人在禁渔区域内,或者在禁渔期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应当立案追诉; 第五,行为人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样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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