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的原则
为做好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以确保妥善安置职工,主要是要求政府、企业和相关组织依照国家现行政策和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采取多渠道分流,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
国家政策确立了职工安置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虽然政策性破产更多地依据政策,但是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也对职工安置原则作出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即必须妥善安置员工、保障职工权益。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享有包括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监督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重整与和解、享受优先清偿以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权利。因此,政策与法律均规定职工安置应采取妥善安置、保障职工权益的原则,我们也可以将职工安置的原则总结为以下几点:
(1)统一指导原则。根据国务院总体规划由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下共同负责实施,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职工安置工作。
(2)依法规范操作的原则。在实施破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实施、规范操作,使职工安置工作有序稳妥进行。
(3)确保稳定的原则。本着以人为本、有情操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公开、公平、公正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实施过程中,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按照分类指导、区别不同情况,多渠道分流安置办法,使所有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措施
国有政策和法律对于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措施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由企业破产财产承担职工安置;由收购破产企业的企业负责职工安置,由政府财政承担职工安置等方式。但无论是何种安置方式均不能违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有的政策和法规对职工的安置措施中的安置主体中包括企业人员和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于安置措施较多涉及的是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同时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安置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这两方面的安置措施。
(1)对于在职职工安置,许多企业采取划分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固定工、合同工的身份,并按职工的身份发放相关费用。
例如某煤矿企业在政策性破产时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含1986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其1个月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伤残职工的安置,企业一般采取划分因工伤残和非因工伤残的标准,并依照不同的标准来支付破产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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