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以下文章就申请破产保护职工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给《企业破产法》第六条的规定带来更好的帮助,第八条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追究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报送职工安置计划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四十八条企业对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金等,拖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费,不需要申报。经理经调查后,应当列明名单,并予以公布。如果员工对清单有异议,经理应列出清单,可要求经理纠正;管理人不改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由债务人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参加,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八十二条,重整计划草案中职工的集体表决权,即债务人对职工所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抚恤费用,应当转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性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是工资、医疗费,破产人对职工所欠的伤残抚恤费,应当计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费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的工资,破产企业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不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是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在线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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