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主体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法人;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能是越狱逃犯、童工内容合法: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民法:约定优先于规定;劳动法:规定优先于约定。形式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条款应当完备。程序合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平等协商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订立合同的程序,反对霸王合同。
2、公平: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3、平等自愿:平等,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互相选择的权利平等,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效力平等;自愿,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除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干涉。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是平等的体现。
4、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订立与否、合同内容等,都只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无效。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协商达到“合意”的过程。
5、诚实信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讲求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双方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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