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调动员工,企业依法享有一定的用人自主权,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有“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等规定。员工的岗位和工作内容由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任何一方均无权随意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共识可以是企业有权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提前转移员工的工作岗位,也可以暂时与员工达成共识。从您反映的情况看,电子设备公司未与季某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强行将季某调到售后服务部岗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认为,季某不服从调动将被视为季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能强行“视”解除劳动合同。季某如不同意调动,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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