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不支付风险基金,我应该被解雇吗
时间:2023-05-07 15:32:39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件简介:

投诉人:倪某,河北省某啤酒厂原工程师;被告:河北省一家啤酒厂

1993年12月13日,河北省一家啤酒厂决定,每位员工应在1993年12月17日前支付1000-3000元的风险基金,停止工作,并向不支付的员工支付工资,在三个月内将其调出,并在期限到期后将其移除

时任啤酒厂饮料分店总监的倪和啤酒厂基础设施部工程师陈,因未按时缴纳风险基金,分别于1993年12月和次年1月被停职

倪某说:“啤酒厂以胁迫和威胁手段强迫员工缴纳所谓的风险基金是违法的。在为照顾在车祸中受伤的儿子而请假(探亲假)期间,他被从工资中扣除,停止工作,并因负担不起风险基金而被从名单中除名。”陈最终因负担不起风险基金而被除名。在倪和陈被停职并领取工资的一年多时间里,他们多次向工厂要求补充风险基金,以允许他们上班,但没有得到批准。他们于今年4月被免职

1995年6月7日,两人向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上诉,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7月7日上午,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在听证会后作出裁决:1.撤销啤酒厂对原告倪和陈的退市决定;2.啤酒厂补发了申诉人倪的工资,从1994年1月到1995年6月,共18个月,共计4200元,陈的工资,从1993年12月到1995年6月,共计19个月,共计4433元。申诉人认为,关于员工支付风险基金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原则”。原因有三:一是作为企业职工,只要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就承担了企业亏损,破产,破产的风险,让他再次支付风险基金是违反法律公平原则的。第二,工人支付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工资,为了支付风险基金以寻求就业,工人应该拿出他们原来的工资,这实质上是企业变相扣减工人工资,为工人就业增加不平等和非自愿的条件;3、违反相关文件的规定

案例评估分析:

以员工未支付风险基金的名义解雇员工是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为纠正这一现象,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8月16日对安徽劳动局的答复中明确规定:"目前,,一些企业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员工收取款项,实物被用作“入厂保证金”或“风险基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是正确的。它不仅应该撤销啤酒厂开除倪和陈的决定,还应该偿还欠他们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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