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加班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劳动保障监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可以受理投诉和举报。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p>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首先,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和工行达成一致意见,并征得职工和工行的同意,必须是因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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