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是罗先生决定是否上诉的最后期限
3月16日,他收到了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败诉原工作单位**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虽然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但没有从公司拿到一分钱的加班费。这几天,罗先生想知道为什么2006年1月罗先生被苏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录用,1月17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罗先生担任研究主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罗先生因工作需要加班并经公司批准的,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罗先生是行政级别或以上的雇员,就没有加班工资。同年8月14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罗某在任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索要加班费,但公司一直没有回复。去年12月18日,罗先生向工业园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以期限届满为由拒绝仲裁。2007年1月8日,罗先生向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余元和公积金1100余元。经审查,工业园区法院认定罗先生去年5月初在节日期间加班的事实。但是,由于原告未能“及时主张权利”,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请求。3月15日,工业园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领维权也有困难
罗先生在本案中加班的事实已得到各方面的承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他及时维权,他的公司应向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然而,由于他未能及时维权,他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企业白领的加班费都被公司拖延了。一家国际知名IT企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的工程师从来没有拿过加班费,“不是我们不想要,而是我们不敢。”该员工告诉记者,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公司提供的合同,只有签署的副本。你怎么敢说不,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人们就处于一个与管理层完全不同的弱势地位,罗先生告诉记者,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去年5月加班后,他多次向公司高层反映加班费问题,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当时,他也考虑保护自己的职位,不想与公司高层发生纠纷。离开公司后,他在网上公开了自己的经历,几乎得到了所有网友的支持,他们支持他通过法律手段向公司追讨加班费,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一位政协委员指出,一些外资企业多方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用工随意,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未依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工资偏低,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劳动定额不合理;社会保障不落实;缺乏劳动保护;体罚、打骂员工时有发生;职工的民主权益得不到保障
委员建议国家加快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加快制定和颁布《劳动合同法》,出台《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解决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列入国家立法议程,将劳动法修正案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将恶意欠薪罪列入刑法。建议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制度化建设,加强对劳动执法的监督检查,敦促外国投资者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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