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志疆来源:人民法院报
从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正式实施,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负担,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挺起腰板打劳动官司。
此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法处理程序上,我国一直沿用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表面看起来受理费的标准并不算高,但这对于贫困的弱势群体来说已经是一种额外的负担,更为关键的是,受理费显然不等于仲裁费的全部——其中的“大头”显然在于处理费。与“明码标价”的受理费不同,处理费采取“按实际开支收取”,这不仅意味着劳动者要面对更多的收费项目,同时意味着,一旦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所有这些费用将统统打了“水漂”。
收取处理费虽然要求“按实际开支收取”,但“实际开支”究竟是多少,普通劳动者显然无从得知,“实际开支”的这种不透明难免给少数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实际上,某些地方就已经出现过一些仲裁员高额收取仲裁费用并从中贪污的案例。按照《劳动部劳动仲裁和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这无疑使仲裁收费缺少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而仅仅依靠内部监督显然远远不够。
毋庸讳言,维权成本过高已经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更何况,支付了维权成本之后,未必就一定能得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结果。因此而放弃劳动仲裁宁愿吃“哑巴亏”的劳动者大有人在。更有甚者,不惜承担风险采取“激情讨薪”的手段去制造舆论。
因此,无论是从降低“维权门槛”还是强化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免收仲裁费都不失为一种固本之计。由此不仅有利于劳动仲裁更加积极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当然,免收仲裁费之后,劳动仲裁部门势必要面对更多压力,如何在“免费”之后,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还有待相关部门继续付诸努力,从而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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