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哪些
时间:2023-03-01 21:42:13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

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一、证据的审查必须遵循四项法则

四大法则是印证法则、逻辑法则、科学法则、经验法则。证据审查与分析必须坚持科学、合乎认知规律的印证法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做法:只考虑用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把言词证据当成是验真对象的单向印证,不将言词证据所描述的事情经过作为一种假说,而是去论证确信的证明目标。正因为必须以言词证据作为印证对象,所以才会迷信口供。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应当是双向互动、彼此验真,既要用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假,又要注重从言词证据中挖掘蕴含着实物证据的细节信息,还要注重言词证据对实物证据的解释、解读。

二、恐吓罪如何进行取证?

恐吓罪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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