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痕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勘验前应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不影响勘验进行。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法院解释和说明,也可以请求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人民法院在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应制作笔录,记录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经过、结果,并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因此,勘验、检查笔录和实物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全文3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