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调整可谓是全方位的。证据的概念由“事实”走向了“材料”;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证据制度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范围
首先应当注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用的主要证据概念是一个立法的特定概念,而不是理论研究的学理概念。明确这种区别,对于正确理解“主要证据”的概念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学理概念使用某一名词时,只要在不违背普通语义的条件下,完全可以由使用者或研究者赋予它特定的涵义。解释法定概念必须以实践和贯彻该项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既不能望文生义,也不能由使用者任意解释,否则就可能导致执法上的混乱。例如,有的文章认为:“主要证据是指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这种解释如果是一般的区分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或者仅就“主要”这一修饰词而言,是无可厚非的。
其次,还必须注意探求法定概念所在法条的立法旨趣。这是准确解释法定概念的钥匙。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了避免法官在开庭前对案件的先入为主而形成预断,改变了公诉案件的起诉方式,废止了原来移送全部案卷和全部证据的做法;同时又为了避免将无罪的人送上法庭承受无根据的审判,也考虑到合议庭负有组织和主持法庭审判职责的庭审方式,所以也未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起诉方式,而是采取了随案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起诉方式。
当我们在搜集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根据上面对证据的概念以及范围的规定来进行寻找,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得到的证据才是最为有利的,一点需要提醒的就是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不要试图伪造各种各样的假证据,要知道我国的法律是容不得你去为非作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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