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
时间:2023-04-21 17:52:34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证据是构筑刑事司法的砖和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但只有合法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非法证据因其取得程序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的精神,所以依法应予排除。这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之必然。我国至今仍未从立法的角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我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所难免。虽然刑事诉讼的功能之一是惩罚犯罪,但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和人文背景下,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与保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一并考量,显得尤为重要。无论从我国建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依据来看,还是从考虑保障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看,我国都应当尽快的从立法上与国际接轨,加快对取证行为的规范化,确立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原则,提高取证人员的素质,在法律上对非法取证的行为予以处罚,减少实践中非法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本文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我国建立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的依据,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两大的方面进行分析、论述,说明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刑事诉讼中的非法收集证据排除原则,实现程序优先,确实使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在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落实,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纸空文,在实际中得不到实施,失去了他真正的意义。全文共7800字。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自身经济、政治、历史等各方面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仍没有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全面体现,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相应规定,如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但是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义务”,这两者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时常发生冲突矛盾,历来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关注。

一、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则是非法证据和如实供述义务两者的焦点所在。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范围获得的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他包括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和程序违法且实体也违法收集到的言词证据,后者证据的无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程序违法但是实体真实的证据如何取舍却在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既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证据,又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采取窃听、秘密录像、跟踪等秘密手段取得的证据。如果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违法证据的取舍,就能实现法律的统一,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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