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执法机关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范 围 是 什 么 ?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同时,对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包括执法机关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下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及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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