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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诉讼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2022-04-17 1,012人已浏览
  • 吴小蝶律师

    吴小蝶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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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当事人一方死亡,要等候继承人是否参与诉讼案件的。第二,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也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三,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还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第五,此案应当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若另一案件还没有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第六,在受理案件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调查事实难以确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第七,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先将犯罪分子的材料递交给相关公安部门审理,若刑事责任影响到案件的话,应当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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