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4-26 06:20:37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最多支付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不包括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继续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书面合同的意义

(一)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在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二)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门,如以分散的函电为依据,将给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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